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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卫某甲侵犯著作权案)_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0〕275号

被不起诉人卫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01996********,汉族,在读研究生,住山西省夏县**路**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冯伟达,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卫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各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统一指定管辖,该院于2019年12月11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2020年3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2020年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日、于2020年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上半年开始,被不起诉人卫某甲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微信上注册公众号“kindle免费推”,将从他人处购入的存储于腾讯云存储桶“kindlefree-1257408501”内电子书籍作为该公众号的后台数据库,通过淘宝店铺等以出售公众号会员激活码的方式向公众号会员提供下载权限,传播前述电子书籍。2018年8月,被不起诉人卫某甲将该公众号转让给孙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经营,并持续提供技术支持。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期间,被不起诉人卫某甲与孙某某经事先合谋,由孙某某租用服务器,由卫某甲自行编写微信小程序“火鸟mobi电纸书推送”,并将前述腾讯云存储桶“kindlefree-1257408501”内的电子书籍作为该微信小程序的后台数据库,通过淘宝、微店等以出售该微信小程序会员激活码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前述腾讯云储存桶内的电子书籍。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卫某甲与卫某乙(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由卫某甲自行编写微信小程序“泡沫宇宙”,并将前述腾讯云存储桶“kindlefree-1257408501”内的电子书籍作为该微信小程序的后台数据库,由卫某乙通过淘宝店铺以出售小程序激活码的方式,向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的蒋某某等人提供下载权限,传播前述电子书籍。经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等出版社认定,腾讯云存储桶“kindle-1257408501”内含有侵权书籍共计761册。

2.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卫某甲与孙某某经事先合谋,由卫某甲为孙某某编写微信小程序“电子书同步推”,并将腾讯云存储桶“kindlefree-1257408501”内电子书作为该小程序的后台数据库。后孙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由李某某通过向自己经营的微信公众号 “看豆同步推”的会员推广前述微信小程序“电子书同步推”,再通过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电子书推送服务”以出售微信小程序激活码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下载权限,传播前述电子书籍。经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等出版社认定,腾讯云存储桶“kindle-1257408501”内含有侵权书籍共计761册。

综上,被不起诉人卫某甲非法传播他人作品共计761册。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卫某甲由家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卫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于共同犯罪。但被不起诉人卫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缴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卫某甲不起诉。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扣押在案人民币10000元依法予以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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