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87号
被不起诉人卯某某,曾用名:卯某,绰号:无,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2197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住贵州省清镇市**村。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本院认为其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并以无某某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卯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不起诉人卯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办理相关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后其为获取利润,将该国家机关证件变卖给他人。
本院认为,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卯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卯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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