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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卯某某故意伤害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80号 

被不起诉人卯某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现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乡*村*社*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7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6时许,卯某某甲与卯某某乙在一起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卯某某甲手持砖块在卯某某乙的头部砸了一下,砖块砸碎后溅到卯某某乙姐姐卯某某丙头部,至卯某某丙受伤,后卯某某甲又抓住卯某某乙母亲侯某某的头发,在候某某肚子上踢了一脚。2019年8月25日,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卯某某乙本次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候某某本次损伤程度属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卯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予以赔偿,受害人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谅解,主观恶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卯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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