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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卯某甲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1380号

被不起诉人卯某甲,男,身份证号码522427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贵州省**厂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卯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晚,金某某(另案处理)在快手上发布一段视频,卯某乙(另案处理)看到后与金某某发生口角,王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后在微信上与金某某争吵并约架。

次日下午,王某某、卯某乙与金某某等人再次通过微信约架,约定当晚在诸暨市**街道**附近打群架。后王某某、卯某乙通过电话、微信等纠集人员,其中,王某某纠集被告人卯某甲等人,卯某乙纠集被不起诉人卯某丙等人。管某某、程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驾车接送人员。当晚22时左右,上述人员到达诸暨市**街道**附近路边,后追打金某某一方人员吴某甲、吴某乙、姚某某、张某某,被不起诉人卯某甲等人上前对几人拳打脚踢,赵某某等人用钢管打在张某某头部等处,致张某某头皮挫裂伤、右手环指、小指多节指指骨骨折。经诸暨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所受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卯某甲实际出生于2004年,在本案案发时即2019年**月**日,其系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卯某甲案发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卯某甲绝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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