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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印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印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68********,汉族,大专文化,江阴**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住江阴市**花园**号**室。被不起诉人印某某因赌博,于2007年6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5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元。被不起诉人印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2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印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23时47分许,驾驶苏B****2小型越野客车沿江阴市**街**弄由南向北行驶。此时,被害人陈某某(女,1973年**月生,江苏江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新村**幢南侧通道由西向东行驶左转弯至**街**弄,被不起诉人印某某发现后因操作不当,所驾车辆撞到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尾右侧及停在路边的苏M****0小型轿车、苏B****9小型轿车、苏B****5小型普通客车,造成陈某某受伤。陈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陈某某符合颅脑及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江阴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印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印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印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的人民币899700元之外,个人共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68300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印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印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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