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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印某某盗窃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印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住******37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8日,印某某从淘宝网上购买一部黑色小米6(128G)手机,2018年2月9日下午15时许,顺丰快递员胥某某联系其签收时,印某某趁胥某某不备,将事先从网上购买的装有已损坏小米手机的手机盒(64G)装入包裹内,替换卖家邮寄的手机盒,并以手机版本错误拒签,将包裹退还给胥某某。胥某某将快递退回寄件人后,发现手机已被掉包。经灌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980元。

另查,2018年5月3日,印某某赔偿灌云县顺丰快递3088元。

本院认为,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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