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分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危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江西省新建县人,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货车司机,住江西省南昌市**区**大道**家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县**乡**村**自然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2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勇,男,江西鑫淼犇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3607900663。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危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驾驶赣AJ****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A****挂重型厢式半挂车沿分宜县天工大道由北向南行驶,准备返回南昌,当行驶至天工大道与开物大道交叉口红绿灯路段时,撞到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未悬挂车牌的三轮电动车,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2020年7月7日江西新余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20年7月8日分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某不承担责任。2020年7月7日,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理赔协议,赔偿款已赔付到位,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某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属于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即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分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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