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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6号

被不起诉人危某某,男性,1977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7********,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新邵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被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犯罪嫌疑人危某某驾驶湘EB2***重型自卸货车装载一车沙子(核定载质量:15395kg,实载49520kg,超载221%,属严重超载),自新邵县**乡驶往该县**镇**社区,16时26分许,途经新邵大道****前路口时,将横过道路的邓某某撞倒并碾压,造成邓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邓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经鉴定,邓某某的伤情分别构成重伤二级和轻伤一级。 

2020年10月30日,危某某与邓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8万元,取得谅解。

2020年11月2日,犯罪嫌疑人危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呼气式酒精检测、调解协议、收据、刑事谅解书、户籍资料等;2.证人岳某某、朱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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