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1〕35号
被不起诉人危某甲,曾用名危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0********,布依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飞,系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危某甲驾驶贵E7****号小型轿车由安龙县方向往兴仁县方向行驶。9时30分许,当行驶至安龙县**镇**庙路段处时,与道路最右侧行人雷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雷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危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电话投案。经安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雷某某之死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颅脑机能障碍死亡。经安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危某甲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雷某某无责任。
2020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危某甲与被害人雷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危某甲赔偿雷某某家属损失人民币72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危某甲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危某甲具有自首节,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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