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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危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光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光泽县,身份证号码:352127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福建省光泽县**乡**村**号,住光泽县**镇**小区**栋**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光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危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光泽县**镇**大酒店往**小区方向行驶,途经**大道**广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同日21时05分,办案民警在光泽县医院依法对危某某采集血样,经福建省武夷司法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查询情况、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酒精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光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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