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8号
被不起诉人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在本市同和街翠竹园工业区翠云街19号1楼门口因与于某某发生纠纷,后将于某某推倒在地,致于某某受伤。经鉴定,于某某右侧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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