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29,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城县****,现住南城县****,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8时2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危某某驾驶赣F*****小车在南城县河东工业园区东六路路段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车行至河东工业园建业路与东六路交叉路口路段时,遇潘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右侧建业路驶入路口,因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碰撞致摩托车倒地,造成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危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危某某在事故现场向南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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