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2533号
被不起诉人危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家住江西省**县**乡**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危某某伙同徐某甲(另案处理)、徐某乙(另案处理)至义乌市**街道**酒店**层*场,通过手拉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孟某某停在停车场内的皖P*****路虎越野车,窃得被害人放在车内的价值人民币3150元的利群香烟十四条以及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三星S8手机一部,现赃物已追回并返回被害人。
同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危某某伙同徐某甲、张某某(另案处理)、徐某乙至义乌市**街道*店*区**幢附近,通过手拉车门的方式打开被害人林某某停在此处的浙G*****奥迪车,窃得被害人放在车内现金人民币1900余元以及价值人民币200的平安扣一枚;后又通过相同方式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附近车牌号为浙G*****的福特越野车的车门拉开,窃得被害人放在车内的红牛两罐及现金人民币25元,现现金人民币以及平安扣已追回并返回被害人。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危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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