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望检刑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危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欣,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危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21日至2020年10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5日,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彭某某明知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花园对面工棚内私设的生猪屠宰场未取得任何经营许可证,仍然接受屠宰场老板肖某某(另案处理)的雇佣在该屠宰场内屠宰生猪,肖某某负责进货、经营管理,危某某、彭某某负责杀猪,屠宰后的生猪未经过检验便销售给附近猪肉摊贩。该私设的屠宰场共屠宰生猪20余头,销售金额达20余万元。
2020年6月6日,黎某某(另案处理)从肖某某手上接手该屠宰场的经营,继续雇请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彭某某在该屠宰场内屠宰生猪。黎某某在经营该屠宰场期间,共屠宰生猪10余头,销售金额共计107001元。
2020年6月9日上午,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彭某某以及黎某某在私设的屠宰场内屠宰生猪,遂将三人口头传唤至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调查。民警还在现场查获杀猪工具一组、猪肉314.5千克、猪头4个、活猪3只、账本4页。随后,肖某某也于2020年6月11日下午主动到达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投案自首。被不起诉人危某某、彭某某到案后均如实地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肖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4万元,黎某某退缴了违法所得2万元。
本院认为,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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