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危某甲危险驾驶案)_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赣章检二部刑不诉〔2020〕98号

被不起诉人危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11979********,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章**区**办事处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危某甲在家吃晚饭时饮用了药酒,当晚21时30分左右,危某甲驾驶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使用性质:非营运)沿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西津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章江北大道口路段时,被开展酒驾整治专项工作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危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7mg/100ml,经提取血液送检,其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为104.6mg/100ml。危某甲到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返还物品凭证等;2、鉴定意见: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3、证人证言:证人危某乙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提取血样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危某甲不起诉。

2020年6月17日,侦查机关已将查扣的涉案赣******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还给危某甲。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