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卿某某饮酒后驾驶川F*****小型轿车沿广汉市雒城镇韶山路经新金雁大桥往天津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金雁大桥上时,被民警挡获。经现场吹气测试,卿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卿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被不起的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卿某某全不起诉。
2020年6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