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82号
被不起诉人卿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88********,汉族,专科毕业,企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镇**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0时许,在南宁市青某某竹溪大道路段辅道临时检查点,卿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Z号牌小型客车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查获时,卿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12.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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