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卿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次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23时03分许,犯罪嫌疑人卿某某饮酒后,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主为李某某的川******号荣威牌小型轿车,由本市东区五十四长安托运部往瓜子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东区运业公司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卿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卿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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