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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卿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新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卿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号码5101221993********,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双流县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7日已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3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卿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黑色“建设-雅马哈”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成都市新都区同福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当被不起诉人卿某某驾车行驶至成都市新都区同福路零点酒吧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卿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卿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卿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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