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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卿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芷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卿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2********,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怀化市鹤城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9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严琳,湖南天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卿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不起诉人卿某某从湖南**公司**分公司(简称天人公司)承包**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南怀化芷江**加油站(简称**加油站)整体搬迁项目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被害人侯某某、张某甲。侯某某、张某甲承包**加油站工程后,于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雇请张某乙、周某某等人一起施工。期间,卿某某从天人公司领取了236万余元工程款,陆续支付了侯某某、张某甲等人17万余元工资,在尚欠侯某某、张某甲等11人工资共计207000元后逃匿。2019年12月20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立案调查,在联系卿某某未果的情况下,以登报送达(为期60天)的方式对卿某某下达了责令整改书及相关文书,卿某某仍拒不支付侯某某、张某甲等11人工资共计207000元。

2020年10月28日,卿某某家属已将所欠农民工工资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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