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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卿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村**屯**号,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93********,汉族,初中,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桂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桂林市林业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莫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某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上半年在本屯某某凹(地名,音)至团某坪(地名,音)莫某某猪场的大撇山场修路采伐了一批林木,其中某某某是莫某某雇请的挖机师傅,某某某在明知莫某某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还驾驶挖机帮组其采伐林木。经鉴定,涉案的林木为杉木,立木蓄积量为16.9557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2019年4月至5月间,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受莫某某(另案处理)的雇请在灌阳县黄关镇猫儿石村莫家屯某某凹(地名,音)至团某坪(地名,音)通往莫某某家养猪场的山场中驾驶挖机为其扩宽林区道路,在扩路过程中某某某用挖机将莫某某指定的林木采伐,经鉴定,采伐的杉木立木蓄积量为16.9557立方米。虽莫某某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没有明确告知某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系莫某某为扩路而雇请的施工人员,其虽实施了采伐林木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灌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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