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卿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卿某某,绰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91976********,汉族,初中文化,安福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安福县,住安福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19年7月28日被安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安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卿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之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期间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安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月16日再次移送起诉。

安福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安福县某某路改造工程中,由刘某某联系卿某某,罗某某经手办理,让安福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没有发生实际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为吉安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安福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金额1573209.11元,税额157320.89元,价税合计173053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卿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