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卿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23日至8月23日、2019年9月23日至10月23日)。
涟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涟源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即被不起诉人卿某某为抵扣进项税款,自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份期间多次在娄底市**有限公司的喻湘辉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被不起诉人卿某某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604003.21元,税额442680.56元,价税合计3046683.77元。后被不起诉人卿某某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该公司会计陈某某到涟源市国家税务局抵扣进项税款442680.56元。被查获后,被不起诉人卿某某在涟源市国家税务局补缴税款171512.98元,后将剩余的违法所得271167.58元退缴至公安机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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