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竹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卿某某,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5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竹市**镇**路**号,现住绵竹市**镇**路**号。无前科。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绵竹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卿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卿某某明知自己未达到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的标准,利用绵竹市**局工作的临聘人员李忠伟(另案处理)违规办理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助。经统计,2016年1月至2019年3月,卿某某共骗取国家医保资金8000元。2020年11月20日,卿某某经公安机关将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卿某某已退回全部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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