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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卿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卿某某,男,中共党员,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021940********,汉族,文盲,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华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卿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卿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卿某某在其十余岁时利用铁管、木头等物品自制了一把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卿某某持有该枪支后常年用该枪支打野鸡、野兔、斑鸠等野生动物,2020年11月15日,经群众举报后该非制式枪支被华蓥市公安局依法扣押。2020年11月23日,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本院认为,卿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持有的枪支已被依法扣押,且卿某某已年过八旬,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枪支由华蓥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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