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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卿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卿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州市**有限公司股东、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卿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广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日期为2013年5月10日,法定代表人为被不起诉人卿某某,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大道中**号**房(仅限办公用途)。2016年6月3日**公司取得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为危险化学品经营,并办理《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备案证明》。

被不起诉人卿某某作为**公司实际参与经营的股东,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年初开始,在明知**公司位于佛山市三水区**镇**大道**号**餐厅后的仓库未依法在佛山市办理带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许可及备案等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仍以**公司的名义在上述地址开展储存双氧水、冰醋酸的经营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的规定,涉案的冰醋酸、双氧水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双氧水同时属于易制爆化学品。经现场调查,涉案仓库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的条件,且两种物料互为禁忌,未采取分类储存。经检测、称量,涉案仓库内共有浓度为95%左右冰醋酸52.57吨,浓度为61.6%左右冰醋酸1.59吨,浓度为50%左右双氧水33.53吨,浓度为27.5%双氧水67.52吨。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38877元。

另查明,**公司在2019年1月至3月期间从涉案仓库销往佛山市三水区**镇**洗涤中心双氧水3次,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430元;2019年3月从涉案仓库销往**镇**有限公司冰醋酸3次,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5500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从涉案仓库销往肇庆市**染织厂冰醋酸6次,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64100元;2019年2月至3月期间从涉案仓库通过英德市**运输有限公司运送到肇庆市鼎湖区**镇**有限公司的冰醋酸合共12.07吨,按市场中间价计算经营数额为人民币37900元。上述涉案非法经营数额合共计人民币589807元。

本院认为,**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卿某某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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