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历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13时许,在乐亭县乐亭镇宝丰街东延路北的水悦华苑建筑工地37号楼下,李某某与历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互骂,在此过程中李某某用手推了张某某一下。历某某从楼上下来后用单手从背后将李某某搡趴在地,造成李某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历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历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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