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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历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让检诉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历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61988********,汉族,大专文化,系吉林省长春市**公司保险员,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镇**村**社)。2020年4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历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许某某虚构只要缴纳人民币58元购买中国物联网股东分红卡就能成为中国物联网股东,在中国物联网开网后,每月将给会员分红人民币20,000元,通过微信群层层发展下线。被不起诉人历某某建立微信群宣传“中国物联网分红卡”项目,发展下线会员3190人,其中缴费会员2121人,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123,018元。

经本院审查认大庆市公安局乘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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