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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厉某某串通投标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性别: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221970********,汉族,宁波市鄞州区**中心副主任,中共党员,现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小区**幢**号**室。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厉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至2013年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原宁波市江东区**中心承包轮胎修补更换业务。2013年6月份开始,该中心的轮胎修补更换业务启用招标制,王某某为了继续承接业务,伙同被不起诉人厉某某(2013年至2015年任车队长、2015年至2017任业务科科长)在招标中进行串标,中标金额共计2272195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9月,王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历某某,在原江东**中心的轮胎及更换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进行串标活动,最终以王某某的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轮胎经销部中标,中标价格为365500元。

2015年12月,王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历某某,在原江东**中心的轮胎及更换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进行串标活动,最终以王某某的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镇**轮胎经销部中标,中标价格为890000元。

2017年3月,王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历某某,在鄞州区**中心的轮胎及更换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进行串标活动,最终以王某某的常州**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194660元。

2017年7月,王某某伙同被不起诉人历某某,在鄞州区**中心的轮胎及更换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进行串标活动,最终以王某某的常州**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822035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历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厉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处罚;第二、厉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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