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399号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3********,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桃梅,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2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厉某某驾驶浙G****小型轿车沿东永线自北向南行驶,途径本市市南马镇双桐加油站前交叉路口(东永线24km+700m)左转弯时遇对向沿东永线自南向北直行的苏G****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作业车驾驶员文某某为避让厉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往右侧打方向驶出公路并撞到路外正在施工的接缆线人员张某甲,致车损,路灯杆、交通信号灯箱等设施损坏及张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无接触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厉某某驾车驶离现场。
根据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厉某某驾驶车辆通过灯控交叉路口左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无接触事故发生后,厉某某驾车驶离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起诉人厉某某得知交警寻找,主动驾驶浙G****轿车回到事故现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厉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兑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警单等书证;
2. 证人文某某、李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道路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现场笔录;
6. 事故路口监控、公交车视频等视频视频。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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