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2********,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市**区**花园*区*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厉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0G****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工农桥南堍时,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本院认为,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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