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厉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38号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82********,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市**区**花园*区*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5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厉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0G****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工农桥南堍时,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本院认为,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