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5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厉某某酒后驾驶苏******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枣庄市台儿庄区张山子镇德胜庄村路段时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厉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5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厉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