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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厉某某危险驾驶案)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磐检一部刑不诉〔2021〕135号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7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磐安县,住浙江省磐安县**镇**村**号。2014年12月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因本案于2021年3月10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9日19时12分,被不起诉人厉某某饮酒后驾驶浙G1****小型普通客车,从磐安县尖山镇大山头村方向驶往尖山镇方向,途经磐安县尖山镇曙光路3号门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体内酒精含量为117mg/100ml,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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