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30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将本案退回唐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经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19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唐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厉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长宁道与学院路交叉口北侧时,被唐山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五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厉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3mg/100ml。经重新鉴定,被不起诉人厉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3.25mg/100ml。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对于自己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予以供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因负责采血人员拒绝作证和缺少封存的同步录音录像,导致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记载的事项,与两份鉴定意见记录的内容不符,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因而导致本案的鉴定意见无法作为证据被采纳,因此唐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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