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2020 年4月30日被灵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厉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王某某带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平桥营业厅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284803694********的银行卡,后该卡一直由王某某持有并使用。2020年1月5日,王某某接受蔡某某安排提供以上银行账户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转移赃款10000元。
本院认为,厉某某虽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交于王某某使用,但其二人属夫妻关系且厉某某不明知王某某使用其名下银行卡从事非法活动,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灵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灵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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