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一部刑不诉〔2020〕561号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73********,汉族,文化程度职高,杭州**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安吉县**乡**村**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晚,被不起诉人厉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公寓*号楼宿舍内,因琐事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期间,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在与被害人李某甲争夺木棍的过程中,使用木棍将被害人李某甲的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左胸第6-12肋骨共7处骨折,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厉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李某甲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和解协议书、病历资料、体表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户籍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不起诉人厉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及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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