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302号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79********,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31日被南湖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佳君,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厉某某在嘉兴市南湖区阳光大酒店楼下江南会KTV02号包厢里因琐事与被害人程某某发生纠纷,厉某某受伤后为泄愤又用啤酒瓶将程某某鼻子砸伤致其两侧鼻骨骨折。经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厉某某已赔偿程某某的损失并获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