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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厉某某盗窃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1〕59号

被不起诉人厉某某,男,1947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xxxxxxxxxx,汉族,技校文化程度,住莒县城阳街道局家属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至同年10月份期间,厉某某等人趁人不备,先后至店子集街道某超市、招贤镇某超市、阎庄街道某超市内,共计作案3次,窃得 “韩束”聚时光奢养紧致精华霜1瓶、韩束墨菊深度滋润眼霜1瓶、韩束墨菊深度滋润眼霜2瓶,价值共计人民币577元。

2020年10月23日,厉某某在莒县城阳街道某局家属院家中被抓获。

窃得物品中的“韩束”聚时光奢养紧致精华霜1瓶、韩束墨菊深度滋润眼霜1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查等笔录;4.被盗现场视频监控录像;5.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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