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厉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庄**号。被不起诉人厉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厉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晚8时许,林某某在山东铁雄**能源有限公司内打工时,从高约5米的架板摔下致使受伤后先至山东省巨野县人民医院就诊,后转到徐州市仁慈医院继续治疗时,林某某同其女厉某甲对外谎称其是在家换灯泡从梯子上摔伤,以此为由申报医疗保险及大病救治,共计骗取医保报销费用55996.38元。
案发后,厉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还犯罪所得人民币55996.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被不起诉人厉某甲、林某某的供述;
2. 证人吕某某、厉某乙等人的证言;
3. 案发经过、到案经过;
4. 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本院认为,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厉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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