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厚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4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住**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佳木斯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日被佳木斯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5月6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6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06时59分,犯罪嫌疑人厚某某驾驶黑D****8揽胜在滨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港龙东方城北门西侧50米处,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王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王某某死亡。经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符合生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头部与钝性物体作用,造成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犯罪嫌疑人厚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此事故无责任。
犯罪嫌疑人厚某某于事故后拨打120和110报警,跟随被害人去医院抢救,2019年11月26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犯罪嫌疑人厚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厚某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