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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7日被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21时许,厚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青县**路**桥西侧时被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厚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1.8mg/100ml, 后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厚某某静脉血乙醇成份为97.45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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