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唐某某,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3月21日1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原某某为送战友汤某某父亲看病饮酒后驾驶**号牌的两轮助力车由明溪县体育场往明溪县下白莲村方向沿河滨南路行驶。行至河滨南路新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于20 时35分许,在明溪县总医院对其抽血备检,次日委托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对该血样进行乙醇浓度检验鉴定。2020年3 月23日经福建广信司鉴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原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9.1mg/100ml。2020 年3月25日,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原某某驾驶的悬挂明溪****牌的两轮车辆属于机动车中的两轮摩托车类。
2020年3月26日,明溪县公安局传唤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证据如下:
1.书证:明溪县公安局提取、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汤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辆属性及类型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原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明溪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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