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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原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检二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山西省绛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1日01时20分,被不起诉人原某某饮酒后驾驶晋M****6白色宝骏牌小型轿车在**街**路口处被执勤的绛县交警大队民警方某某、岳某某查获。

2019年07月11日经山西省运城司法鉴定中心对原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测定为110.4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无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记录,涉嫌危险驾驶罪未造成任何损害结果,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认罪认罚。有侦查终结报告,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的供述,山西运城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视频,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原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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