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乡**村**组,住天津市东丽区**镇**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原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津R****2东风牌轻型封闭货车,沿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示范镇二期兴业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距北旺路交口200左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原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2.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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