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23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10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镇**村**街**排**号,住户籍**,个体经营者。2020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8的黑色思威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太原市万柏林区**夜总会附近出发途径**路、**西街,行驶至太原市小店区**桥**道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11.0mg/100ml,后对其血样进行乙醇成分检验,乙醇含量为106.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且血样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案发时段道路上车流量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属犯罪情节轻微。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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