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10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蒲城县**镇**村*组,现住蒲城县**街道办**菜市场。2020年4月28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0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原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粤A*****的微型汽车,沿本县**菜市场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门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原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66.84mg/100ml。
本院认为,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被查时能积极配合调查、系凌晨时分、在菜市场道路上、又是送急性肠胃病人,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