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西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76********,汉族,中专文化,鞍山市**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号,现住址鞍山市铁西区**路**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0时29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原某某驾驶辽C****7号灰色中华牌小型轿车,沿鞍山市铁西区陶南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西区陶南街六道街路口约50米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铁西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原某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执勤民警遂将原某某带到鞍山市中心医院进行抽血采集并送检。
经鞍山市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原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3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无从重处罚情节,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保险等手续齐全,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已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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