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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原某某抢劫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有限公司保安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林州市******号,现住地北京市丰台区**号。2010年4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后释放;自述2013年2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站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7月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常嘉豪,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6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豪芸网咖门口附近,采用抓被害人郭某某头发的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将被害人郭某某手机微信中的1590元人民币通过扫二维码转账方式占为己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否定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的辩解,不能够证实原某某实施了抢劫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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