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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原某某非法狩猎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焦作市武陟县******街。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孟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驾车到孟州市武桥村,使用头灯、粘杆、背桶等作案工具非法狩猎壁虎159只,被发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查获的159只壁虎均为无蹼壁虎,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020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自动到孟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协助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犯罪嫌疑人胡某某非法狩猎壁虎237只。同日,胡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原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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