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古某乙,曾用名陈某甲,绰号细叔,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6195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古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广州市番禺区**镇**村根据上级部署进行农村土地确权期间,被不起诉人古某甲与古某乙、陈某乙等人以确权的土地面积与实际不符为由,连续多日前往**村村委会质疑闹事,期间制作3副横幅,采取拉横幅、敲锣、扩声器等方式,鼓动村民到**村村委会门口聚集并反对村土地确权工作,并在**村**商场门口摆桌子进行维权集资、罢免村长等签名活动,聚集人数过百,阻塞现场交通并影响村委会工作及附近商户的经营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5.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古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古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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